是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的,这是1953年7月30日法案的第二名(第163号公法163,第三十三国会)被修订,在此被撤回,作为该法案的一部分,并被称为“小型商业法案”。s ec。1。Ø15U.S.C.631注意»该法可能被认为是“小型企业法”。s ec。2。Ø15U.S.C.631�(a)美国私人企业生态系统的本质是自由竞争。只有通过全面而自由的竞争才能自由市场,自由进入业务,以及表达和成长的人权主动性和个人判断的机会。这种竞争的保存和扩张不仅是生态福祉的基础,而且是该国家安全的基础。除非鼓励和开发小型企业的实际和潜在能力,否则无法实现这种安全和福祉。是国会宣布的政策,政府应尽可能帮助,咨询,协助和保护小型企业问题的利益,以保留自由竞争性的企业,以确保确保总购买的总比例,并保留对政府的财产和范围的合同(包括限制或分类)的合同或分类(包括限制)(包括限制)企业,以确保将政府财产的总销售额相当一部分,以确保和加强国家的整体经济。(b)(1)是国会宣布的政策,联邦政府通过小型企业行政部门的行政官,通过副行政长官行事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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